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刑事辩护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www.xkhshop.com 2025-06-28 刑事辩护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低于基准刑的100%:

(1)引诱、容留、介绍同一职员多次卖淫的,依据同一职员卖淫的次数、具备同一职员多次卖淫行为的人数等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

(2)从事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借助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借助信息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引诱、介绍、容留境内职员到境外卖淫的或者境外职员到境内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

刑事辩护排行
刑事辩护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