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用提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并将最高刑调至死刑,理由有4、
1、从法理上看,刑罚的拟定需要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中就包括刑罚阶梯原则。其实该原则所涉及到更原则的刑罚的目的,即刑罚的目的不只在于报复,同时要阻止罪犯用新的犯罪侵害公民,并对别人形成警示用途,所以报应理论需要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一个均衡。刘邦入关中时还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连千年之前的古人都了解将刑罚分等,难道目前大家反而要开倒车了?
2、从法律实践上看,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发生的附随犯罪中,绝大多数为强迫卖淫罪及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也有在拐卖过程中发生的绑架、打劫案等,现在国内的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中所犯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没有逍遥法外的情形。
3、大伙多是从失孤家庭的痛苦来支持提升起刑点及最高刑,但否有人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视角出发,虱子多了不痒,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遭受其他附随犯罪的可能性更高,并因为犯罪本钱的提高,犯罪分子更大概用杀害被拐卖妇女儿童以减少被抓获的风险,这也是大伙所常提到的看法。
4、话说回来,大家的误区是以为只须提升了法律的严厉性就能更好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实不然,法律是不是有威慑力并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严厉,而在于法律的不可逃避性,朱元璋剥皮实草,但贪官前赴后继,相比之下一个人假如在严密的监控下点钞,纵使他心有贪念,怕也是不敢伸手。
怎么样拐卖妇女儿童罪?建议有3、一是大伙用行动参与,对身边所发生的疑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积极举报,在安全状况下见义勇为;二是加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的警力投入,加大协同机制;第三,也是最根本的,国内现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出现,除去部分专门用于卖淫集团外,多进行转卖,其根源在于国内观念上的不平衡,杀头的买卖有人做,赔钱的交易没人干,将来若加大儿童收留规范、多层次婚介规范的搭建并加强宣传力度,相信能更有力缓解
现在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在国内【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最重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七)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拉拢、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现在对人贩子的主流定罪都在5-10年,但最高10年的刑罚未免太低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他们一困就是一辈子,特别是女孩,被拐卖后所遭受的苦难真的非常难想象,一个人贩子手里不了解毁了多少人的一辈子,但正是因为目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过轻,对拐卖犯罪的行为起不到足够的震慑用途,才致使一直有拐卖份子铤而走险,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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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对死亡的恐惧高于对失去自由的恐惧。所以民间才有“好死不如赖活”的想法,大伙都怕死,但不怕没自由。也有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进而作为自由比生命更珍贵的结论。
但这个论据并不充分,由于有这种境界的人,大都经过革命文化的系统教育,而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本质上是人的自由全方位进步意义上的自由,绝不是不坐牢这么简单。舍生取义,是为了大众,不是为了自己;杀身成仁,是为了家国,更不是为了自己。只有在这个层面的人,才会舍身殉难。
而普通的杀人犯,根本不可能具备如此的境界!这么抬高杀人犯、强奸犯等一干人等,是对古圣先贤的侮辱。
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罪犯的常识水平并不高,对自由的理解不像大家这么深刻,而且刑是否会有“反正杀一个也是死,杀十个也是死,所幸多杀几个”这种心态?的确会有,反正老子一不做二不休,一个也是杀,一双也是死,不如我多干几票。但假如没死刑,杀一个也不死,杀十个也不死,我开车碾死十万人也是终身监禁,监狱还要养着我,万一我将来年老多病,保外就诊,还能继续杀,所以大家也不可以排除这种思维的存在。
作为“宝贝回家”的开创者,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自2007年开始关注儿童保护问题。从帮助被拐、走失的孩子与流浪乞讨儿童回家,到预防虐童案件频发的举措,在长达12年的走访调查中,张宝艳用行动为儿童发声。
截至现在,“宝贝回家”志愿者人数已突破30万,帮助2815个走失和被拐儿童回了家,“仅去年就有456个孩子顺利与家人团聚,应该说不到一天时间就能找到一个孩子。”
来北京开会,张宝艳的手机几乎没闲过。天天几百条,有孩子被拐的,也有寻求帮助的,多数与寻子有关。
2018年,张宝艳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并走上了代表通道。这分历程让张宝艳到今天难忘,她觉得代表通道让更多人听到了她的声音——关注走失家庭,探寻走失儿童。“今年,通过人大代表的身份,我更要积极发声。”
今年两会,针对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过低,张宝艳提出对拐卖犯罪分子及买主震慑力度不够,需要加强量刑标准等问题的建议,“我觉得,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该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升到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犯罪的量刑需要重于绑架罪。”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1)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3)死刑。
也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就是一个有死刑的刑罚,人大代表张宝艳觉得应当把最低的一个量刑直接上调为「十年以上至死刑」,事实上就是把三个量刑档次统一为一个档次,10年至死刑,加大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有利有弊。
好处在于,可以强有力的震慑犯罪分子,让更多的人贩子止步于此。
坏处在于,统一量刑会致使已有些人贩子铤而走险,不利于现有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拯救,也不利于保护被拐卖的的妇女儿童,由于一旦采取重刑主义,则不少人贩子会孤注一掷,甚至杀害拐卖的妇女儿童。
人大代表深入人民,能体察更多民情,可以感觉到因被拐卖而受害的破碎的家庭,领会他们的切肤之痛。在提案上提出统一量刑的建议,可能在某些日常的案例因为各方面缘由可能存在轻判的状况,需要立法、司法、执法引起看重。
至于这份提案,因为重刑主义思想未必有益于打击犯罪和降低犯罪,所以应该非常难通过。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的建议很合理。
原来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真的太少了。目前调整到十年以上至死刑,我感觉还不够,最起码二十年以上,情节较为紧急的,直接死刑。
大伙不了解看过刘德华的寻孤的电影没,没看过的最起码也会听到过身边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例。
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难道不该枪杀?如此的人不死,哪儿还有法律的严肃性。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审判程度,国内的量刑标准是比较低的,应该予以提升。
拐卖妇女儿童,拐卖的不止是一个人,破坏的是一个家庭,是一群家庭,伤害的是一群人的生命。有多少人是由于孩子或是家人被拐卖,而致死致疯,生活破碎。又有多少人由于被拐的家人孩子而颠肺流离乞讨要饭探寻家人。
如此的事例少吗?如此的伤害少吗?假如不加以严惩,对如此的恶人让他不敢作恶,做到逮住一个,惩罚一批,警示一类的成效,那如此的法律用途还有多大呢?假如只不过隔靴搔痒,小打小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最严厉的惩罚,那样,这种事情这种情况会愈加紧急,愈演愈烈。
这个诉求,是可以预期的,最少这个出发点值得社会大众尊重、看重。其达成行刑法有关拐卖的罪行,刑期已经包含了由五年至死刑,换句话说即是最轻微的判刑由十年起,其他答问已有不少深入浅出的论述,在此不赘。
光是提升刑期,是不够的。还有几个核心重点:
1. 警察/检察/法院所实行的力度,尤其是法院能否以判刑收阻吓用途。常常说,法律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建构将来。在此再引一个怎么看:刑期的轻重,并不在于情节,而应该在于罪行的影响。在这种罪案中,影响的总是是当事受害人的一生,加上一个原本完全的家庭被拆散。
2. 假如网传的某些地方,尤其是偏远区域,每家每户都“买新娘”、“买儿媳妇”,成为“恶俗”,以致家家户户互相包庇隐瞒,则应该由更高层面指挥扫荡行动,即便全村男丁全入罪,甚至十室九空,也有必要纠正这类害人不浅的歪风。
3. 有买才有卖。买方也需要承担更重的罪责。现在的三年是鼓励了新用户的出现,无论是幼儿或妇女的交易。
听说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之所以短,是由于害怕犯罪分子在了解反正是死路一条后会把手里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撕票,但现在看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体太过猖獗,假如不把起刑点提升震慑犯罪分子的话,犯罪团伙只能愈加多。
就在前两天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附近就有一个不知从哪冒出来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专门挑单独或一对外出的女人下手,当时有位在学校附近的女同学就差点遭了毒手,还好反应够快踹了犯罪分子一脚准时跑路了,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我很赞成提升起刑点,由于目前的这类团伙实在是太过猖狂,在天子脚下还敢妄作胡为,假如不给他们严厉的打击在他们出狱后可能还会继续干回老本行。
而且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即使拯救出来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会遭受巨大的打击,在日后的日常必然会遇见很多困难,假如在听说犯罪分子只被关押5-10年就能出来的话,那样这就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所以对这种可以毁了一个家庭的犯罪分子,必须要重判!
我觉得是适当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和打击仅仅只不过道德劝说远远不够,需要让犯罪嫌疑人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才可以有效的震慑犯罪。妇女和儿童在社会中都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自然在某种程度上就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盯上成为受害者。................拐卖行为不止是对于受害妇女儿童的伤害更是对于妇女儿童原先所处的家庭的重大打击。很多人的家庭因此破碎,家人终日生活在一片愁云惨淡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经济上的不法利益,视法律和道德于无物,是对于人性和法律的践踏,自然应当重重的处罚。通过提升罚则,可以愈加有效的保障妇女和儿童的自由权,也促进社会的平等意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使得社会形成愈加强烈的法律意识,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更广大社会力量的监督,对于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有着愈加深远的意义。
马克思《资本论》中说:“假如有10%的价值,它就保证到处被用;有20%的价值,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价值,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价值,它就敢践踏所有人间法律;有300%的价值,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这话对“人贩子”应该也是适用的,在他们眼里“贩卖妇女儿童”只不过一门“买卖”。当“这门买卖”“收益”足够高时,他们会选择“铤而走险”、“践踏法律”,乃至“绞首”的危险。
防止犯罪或者降低犯罪,必不可少的是——加大法律的震慑力。消除侥幸心理,增加犯罪本钱,加强打击力度,都是需要的。当犯罪分子因惧怕刑法的制裁而不敢或舍弃推行犯罪行为,这才是法律该有些威慑。从这个角度看,“提升起刑点”无疑就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用途。
拐卖妇女儿童:即便罪不该死,其心也当诛!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该死的只有一种状况,就是弱势群体遭个别村霸、黑霸、官霸欺压,上诉无门,走投无路的状况下,绑架恶意唆使、激化矛盾的"三霸”妇女儿童,没拐卖意向的罪不该死,形成拐卖事实的其罪既死不该死也当重判,其心更当诛。
以拐卖妇女儿童牟取暴利的黑产业链,无论罪犯是弱是强,一律判死刑,为其提供保护甚至放任的政府有关责任人也应当诛,虽然这类责仼人没直接参予,但为官不为,为虎作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连座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刚性。为罪犯声援、伪证、集会的参予者其行当罪,其心也当诛,只有重典才足以治恶行。
法律没感情,只有红线,触碰当严办重治,为罪犯量刑故意开脱的没假如,只有杀!
既合理更合情。才知起刑点为五年,太少了。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法律的不健全近况。换位考虑: 你家十岁女儿被拐荒山野岭,几年后被迫成″婚",无论最后以何种方法结束,你的女儿,你的家族和所有亲朋好友与了解此事的人,都会或大或小的承受精神伤害。对于最直接的受害者及双亲,是终生之痛!是多少资金财富没办法抚平的!试想:倘若达官显贵的家属被拐,他们不会对罪犯产生杀心吗?! 除非不是人!
我觉得″拐卖妇女儿 童罪″的罪名就是谬误。 完全符合绑架罪的行为,为什么要拐个弯呢?为显示尊重妇女吗?画蛇添足!
一句话:卖方是绑架罪。未遂十年,即遂无期,导致受害每人身伤害的死刑。买方是非法拘禁罪,加害受害者的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奸未成年人罪等处罚。
合理。
这是截止到现在为止,笔者看到的两会提案里比较靠谱的一个。
人口贩卖这一黑色产业遍布全球,这种收益巨大的犯罪行为也早已在全球形 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拐卖一个儿童不只毁掉孩子一生, 也毁掉其至亲的一生,毁掉一个家庭,拐卖妇女也一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 因除去人性的贪婪与丑恶,还有太过低廉的犯罪本钱。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处罚下至五年,上至死刑 ,处罚力度跨越太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非常大,加之国内一贯本着慎用 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被处以死刑的人贩子少之又少。这就助长 了贩卖人口这一“低风险高利润”的黑色产业的蔓延和肆虐。
一味地堵截解决不了问题,只是在抬高犯罪的风险而已,要了解风险可以被收益所抵消的!??????建议国家还是放宽收留条件,只须是不虐待孩子,可以保证孩子温饱,支持孩子受教育就拥有收留条件。努力加强对“负债结婚”的惩罚力度!坚决打击与制止披着“合法外衣”的“交易婚姻”!杜绝“攀比结婚典礼”!!! 超越男方经济承受能力三到五倍的“彩礼婚姻”,假如男方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为“交易婚姻”!紧急者可以视“彩礼”为非法所得为男方进行追缴!断定“婚姻无效”!假如女方“退还超额彩礼”,想结婚,则应支持!离婚时,有过错一方需要为无过错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特别重大过错可以考虑进行“惩罚性补偿”,比如:一方婚内出轨,家暴等。
很支持!核心看法是:一些特殊犯罪该判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死刑万万不可废除。
理由如下:
1、中国人对死亡的恐惧高于对失去自由的恐惧。所以民间才有“好死不如赖活”的想法,大伙都怕死,但不怕没自由。也有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进而作为自由比生命更珍贵的结论。
但这个论据并不充分,由于有这种境界的人,大都经过革命文化的系统教育,而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本质上是人的自由全方位进步意义上的自由,绝不是不坐牢这么简单。舍生取义,是为了大众,不是为了自己;杀身成仁,是为了家国,更不是为了自己。只有在这个层面的人,才会舍身殉难。
我无限支持这一修改。
我只能说,这条改的合理,很合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性质很恶劣,犯下一次就是毁人一生,而这种犯人通常都是惯犯,落网的时候手上不知有多少可怜人被他们毁掉。
现在的起刑点确实太低,特别是有上限这一点,让这个犯罪的犯罪本钱无限低于导致的后果,对于犯罪分子来讲,会让他们对自己犯下的罪行的紧急程度产生低估,而对于很多没道德观念的反社会罪犯来讲,这种低估非常可能意味着为与不为的分界线。
死刑的意义不在于惩戒,而在于威慑,之前网上说一律死刑,那一定是不可以的,但有一个死刑的选项在上面,才能有效的威慑人贩子的猖狂行径。
人大代表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提升到死刑,这个建议可以讨论。拐卖妇女,尤其是拐卖儿童,应该给予重判。目前的儿童多数都是家庭中的独生子女,爸爸妈妈的掌上明珠。爷爷奶奶的宝贝孙子,孩子多数都由爷爷奶奶负责看管,假如在老人家的手里,不幸丢失,被拐卖,是要命的一件大事,老人会抑郁寡欢自责不安,长此以往,花浪费时间间和钱财出去探寻,没结果,家庭会矛盾激化,失去往日的欢乐,老人家心理负担过重,患病率提升。有些老人因此自杀死亡。如此都是人贩子不考虑别人感受,自私自利,赚钱不要命产生的紧急后果,抓住贩卖儿童的,尤其是多次贩卖,国家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置,至之判处死刑以儆效尤。
合理,毕竟社会风险太大了。导致多少家庭的破碎。拐卖是硬生生的将一个人从亲戚朋友的生活圈子中给脱离开来,给当事人或是当事人家人带来多少心理创伤,有时伴随时间积累,甚至会使人崩溃。而且将人拐卖求得钱财,心中根本没道德底线。不讲人性。不以严法制裁,不足以震慑相同种类人。不足以遏制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交易人口,也是对社会好风俗的破坏。多少无子家庭和娶亲难区域不想着通过合法途经解决问题,反而通过资金买卖来解决家庭问题,这也给其它同样拥有相似状况的人做出示范。社会干扰面太广 。所以我觉得加强打击力度是最好的。现在的量刑我觉得低了。还是有人在知法的状况下敢于挑战法律的权威。
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提升应该合理,由于尽管国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上采取的“零容忍"态度,特别对拐卖出现伤残、暴力等量刑上采取从重从严,绝不手软的作风,表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犯罪者起到震慑用途。然而拐卖妇女儿童的状况时有发生,近几年有上升趋势,对社会的害处愈加大。犯罪团伙极其狡猾,隐敝性多种多样。鉴于拐卖妇女儿童家庭的害处性,量刑起点相对偏低,譬如:给绑架罪、打劫罪等同比存在差异,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导致的社会风险,波及之深,犯罪之惨烈,在量刑上是时候出重挙的时刻了,应当适应增加起刑点,跟犯罪份子严厉惩罚。
合理。拐卖人口的罪犯对于他本身而言,只不过几经周转的卖掉他毫无关系的孩子从中获得利益,并且一般拐卖人口的价格在几万元,就这几万元就买了被拐卖者的一生,就这几万元摧毁了无数个家庭,使整个家庭都是支离破碎的。无论从什么方面来讲人口拐卖都是罪大恶极的。并且拐卖人口的起刑点太低的话,犯罪本钱就会低,大多出狱者因为没办法就业而且起刑点也低会第三重操旧业,他们感受不到我们的行为是罪大恶极的,只不过在乎眼前的利益,不管他所拐卖人口的家庭是有多么痛苦,也不管他拐卖的人下面将会度过什么生活,赞成提升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
新发的拐卖案件已经极少 修改刑法没必要
在各级公检法持续持续的打击中,再加上科技水平的提升,新发的拐卖案件已经极少,目前破获的,多数是五年前发生的拐卖案件。
现行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已经很重了,起点就是五年,最高刑就是死刑
假如此刻拐卖人口和故意杀人什么罪行愈加紧急,当然是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的刑法对拐卖儿童规定已经很重了。
合理。
现在国内绑架罪量刑是十年到死刑(非情节较轻状况),从社会风险性来看,绑架罪风险当事人的财产权、生命权或健康权;拐卖妇女儿童罪除去侵犯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外,更紧急的是对家庭的伤害。
中国传统有家才有国,国是人民在政治上的团体,家是人民在生活上的基本单位。家庭的毁灭有时比财富的损失或人的死亡更具风险性。假如一个孩子被杀,那样他的家人会在一段时间内痛苦万分;假如一个孩子的明知没死但就是找不到,它的家人一辈子都会在这片阴影中。
虽然残忍,但还是感觉,只判刑期不可以。要了解,他们的做法让受害者生不如死。 试想一下,孩子运势好被卖给荒村什么的,即便找回来被不好的人养大,再重新教育也难,运势不好,切断胳膊腿,放街上乞讨什么的,即便找回来,孩子和家人心将永远是一种病态。。。
妇女也是一样,人可能好好的过着和大家一样普通生活,被卖本身就是一种屈辱,而后遭受的可能都超越电影电视剧的种种,即便回归正常,也忘记不了那些屈辱,大家的祖国,要了解不是非要失去生命才是值得关注的,活的人才有更遭的感受,和更需要了解罪人的下场。
之所以有“拐卖”是由于有人没孩子,自己也不会生小孩,如何解决?那就只有“买”一个会生小孩的女性或者直接买孩子了。要买就得找“中介人”,交易成交了女性或孩子在另外的“新家”生活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过得好;二是过得不好。然而拐卖者犯下的罪业就是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这个“待遇”从现在来讲还算“标准”,由于女性或孩子受害者并没死亡,拐卖者犯的并非命案所以罪不至死。若把罪刑点提升,那就是发泄式的惩罚了,究其缘由应该要“问问”买人的人,他(她)们为何不会生育?国家应该要关心这个问题才对。
其实拐卖儿童罪是有死刑的,刑法明文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
但,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上,不少人觉得太低了,应该是十年以上。
如此做,让被害人家出一口恶气,也增加了刑罚的威慑力。
然而,严刑从来不是解决或明显降低拐卖儿童犯罪的重点渠道。
本人从事毒品犯罪辩护十年了,办过不少毒品犯罪案件,就以毒品犯罪为例。贩卖冰毒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够重了吧。
但,毒品犯罪变少了吗?
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并非给所有人颁布的,他只颁发给那些用的人,而且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支持不支持,对于法律的通过和推行来讲并没切实的影响,相反的法律颁布了,也并不对所有些人都产生影响。
真的受影响的是那些知道并用的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学者、执法机关与犯罪分子。说起来可能有的讽刺但却是实情:罪犯的法律常识要比普通人丰富,贪污腐败的人比执法职员更讲程序正义,由于他们收益更大更直接。
当最高刑调到死刑时,罪犯就要重新考虑收益了。
合理!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止是有绑架的性质,事实上是包括了交易人口,拆散别人家庭,剥夺爸爸妈妈权力还有违抗当事人意志等行为。其本质上,是将人物化到交易的阶段,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其风险程度,甚至与谋杀是同等程度,只不过谋杀是将人的生命权直接剥夺,而交易人口是将人原来的社会权剥夺!
因为其针对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且法律应愈加予以保护和加强惩戒力度,所以,提升量刑是法律给予大家这个国家人类权力、家庭权利还有弱势群体最切实的支持和决心!拜托了
拐卖妇女儿童,建议死刑为起点,一步到位。不是气话,而是真心感觉一个家庭,有成员被拐卖,无论是母亲还是孩子,对家庭的伤害都非常致命。家庭支离破碎,放大看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也非常深远。所以对于人贩子来讲,没任何理由可以原谅。需要承认,某些范围必要的重刑典,提升犯罪本钱,能够帮助遏制犯罪。法治社会讲人权,但假如只想着保护犯罪份子的人权,那受害人的创伤哪个去弥补。大家永远办不到真的的设身处地,这个问题抛给那些被拐孩子父母,我相信,他们会绝对拥护。
这位代表的这个建议其实是不适当的。国内刑法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完整表述是如此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这个问题一早就看不少法律群里在内部撕,一点不像微博上的普通民众看法那样“和谐”——还不够,应该通通死刑,死刑就对了,交易双方都要死刑。
就仿佛前些年有个明星刷屏一样引发了那场全网民需要对该罪名科处死刑一样“和谐”。
这个问题呢,由于整体舆论环境的影响,基本哪个聊哪个被骂……
就算你引用下祖师爷的“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防止性”都会被骂。
合理,保护女人儿童安全同样是没交易,没伤害,所以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严惩;但同时也期望可以减少收留儿童标准,手续精简,但必须要实地调查收留家庭真是状况,走访周围邻居,确定不会虐待儿童。
人身安全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安全都保障不了,其他都是空谈,所以不止是女人儿童安全问题,还有未成年犯罪问题。法律的初衷不是维权,而是预防犯罪,只有在源头上震慑且加强制裁力度,才会真的降低犯罪和伤害!
人大代表建议重判人贩子,法学专家觉得有待商榷这件事。
有评论说:专家一直和群众唱反调,群众支持他们反对,群众反对他们支持——
这就是「专家」存在的意义,在群情激昂时降火,在萎靡不振时帮助。
假如每人支持重判人贩子,他们要指出横竖必死,人贩子会杀害被拐儿童,而高风险带来的买卖价格攀升会吸引更多人铤而走险;
重刑主义下的立法得失:
有人大代表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从原来的五年提升到十年乃至死刑,加强对拉拢方的处罚,用重刑打击犯罪。
实事求是,这是一条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建议,充分地表达了公众对正义的追求与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甚至有朋友觉得一律死刑,方可解心头之恨,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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